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三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