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信访程序类事项的办理 第二节 复查和复核 第五十四条 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