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 第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第三十四条 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 第三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四十五条 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四十八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第四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条 公安民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或者晚会的,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民警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第五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四条 公安民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参与宗教活动。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穿着警… 第五十五条 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 第五十七条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节 警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