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参加授勋授奖、重大纪念、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以在警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执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臂章;

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