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 第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第三十四条 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 第三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四十五条 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