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 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