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
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