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交通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出行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条
公共交通企业公开信息,应当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坚持便民实用、及时全面的原则,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发布流程、审核程序等。
第七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主动公开运营服务、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权益维护等信息。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第九条
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第十条
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客运枢纽内的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做好枢纽内导向标识、换乘路径、集疏运路线图等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企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及时回复社会公众咨询,并针对不同群体优化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企业可以通过文字、标识、图示、视频、音频等方式公开信息。公开方式应当便于社会公众知晓。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渠道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细化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类别、具体公开内容和期限。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期限以及信息保存期限等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道路客运站运营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