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时限,对社会公众的申诉予以受理登记,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