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细化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类别、具体公开内容和期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