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分别由铁路、民航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