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渠道公开信息:
交通运输场站;
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
网络平台;
其他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业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遮挡应予公开的信息。
交通运输场站;
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
网络平台;
其他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业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覆盖、遮挡应予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