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因运营线路、站点等信息发生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出行的,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实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开;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动、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导致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