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票价、里程表、乘车规则等道路班车客运运营服务信息,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道路客运站运营服务信息;

乘客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