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运营线路、站点名称、服务时间、运行方向、票价、乘车(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乘客安全须知、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投诉受理制度等权益维护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还应当主动公开运行间隔时间、周边换乘、路线指示标识、服务质量承诺,以及站台紧急停车按钮、车辆紧急解锁按钮使用方法等信息。
城市轮渡运营企业还应当主动公开载客定额、消防救生演示图、救生衣使用方法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