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船舶名称、目的港、始发港、班期、班次、票价、乘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载客定额、乘船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救生衣使用方法等安全防范信息;
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安全疏散标识、消防救生演示图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
船舶名称、目的港、始发港、班期、班次、票价、乘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载客定额、乘船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救生衣使用方法等安全防范信息;
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安全疏散标识、消防救生演示图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