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铁路、民航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铁路、民航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