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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航局
效力 现行有效
(1993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进入市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企业活力,改善企业管理,进一步保证飞行安全,搞好航班正常和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全…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包括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机场和维修、供销、服务等企业。目前已明确为企业性质,但仍执行部分政府职能的省(区、市)局也包…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除必须遵循《条例》第三条指出的六项原则外,必须遵循民航管理体制改革所作的职能分工,发挥民航系统尤其是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建立协作的整体优势和效益,… 第四条 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第五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观念,明确划分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体系,搞好立法和规… 第六条 民航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要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所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 落实企业经营权

第七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民航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九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第十条 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 第十二条 落实企业物资、设备采购权 第十三条 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第十四条 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 第十五条 落实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 第十六条 落实企业资产处置权 第十七条 落实企业联营、兼并权 第十八条 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 第十九条 落实企业人事管理权 第二十条 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第二十一条 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 第二十三条 民航企业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民航或政府主管部门申诉、举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和保证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航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民航企业的经理(厂长)对企业盈亏和保证安全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 第二十五条 民航企业必须建立起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在承包中包盈不包亏的问题,使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与职工收入的增减挂钩。 第二十六条 民航企业连续三年确保飞行和空防安全,抓好航班正点,改善服务工作,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由民航局对企业的领导班子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民航局拨付。… 第二十七条 民航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包括政策性亏损超过核定的亏损额),总经理和企业的其它领导以及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民航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发生严重飞行责任事故,重大地面责任事故及特大刑事案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总经理和企业其他领导以及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 第二十九条 民航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在市场发生变化或经营性亏损严重时,民航企业可通过调整结构实行转产。但属民航主业性质的转产,需报民航局批准。机场必须在实现设备配置最低标准,保证航空运输生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民航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或飞行事故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或空防安全无保证的,可自行申请停业整顿或申请部分停业整顿,或由民航局责令停业整顿或部分停业整顿。停业或…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依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可决定或批准民航企业的合并。合并的企业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可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第三十三条 民航企业可自主决定兼并其它企业,无需经过批准。但民航企业被兼并,则需经民航局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可分期偿还或减免。兼… 第三十四条 对于长期经营性亏损,或飞行事故不断发生,经停业整顿仍不能改变,且无法合并、兼并的民航企业,在能偿清债务的前提下,经民航局批准,可依法予以解散,其财产由民航局指定… 第三十五条 民航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民航局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政策性补贴或者采取其它措拖,帮助企业清偿债务。民航企业的破产,按国… 第三十六条 民航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决定解散和破产的民航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第五章 民航企业和民航局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依法对民航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民航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第四十条 为确保民航企业财产所有权,民航局行使下列职责: 第四十一条 民航局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民航企业活力,又有利于航空运输的宏现调控体系: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支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和推动民航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积极为建立全国范围的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采取下列措施为民航企业提供服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民航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在民航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企业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制止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上级… 第四十六条 民航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及其它有关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总经理、企业其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 第四十七条 民航公安部门和企业保卫、行政部门,要协同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民航企业正常的生产、营业.工作秩序,保护总经理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阻碍企业总经理和各级管理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凡民航局以前颁发的规章和其它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