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民航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经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民航企业,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支持和鼓励具有进出口权的民航企业与其它企业联营、合作、参股。
对于执行按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民航局调剂外汇额度的民航企业,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可自主使用和调剂留成外汇。其它民航企业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和民航局确定补贴的外汇额度,自主使用和购进调剂外汇。凡经营国际业务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设立外汇现汇帐户。民航企业凡有驻外办事处的,可享有以当地货币就地结算的权限。
民航企业根据国家和民航局的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劳务。
经批准具有进出口权和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审批出境人员或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与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民航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业务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