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民航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在民航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企业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制止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
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以封锁、限制或者其它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
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
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总经理、其他企业领导,或者干预总经理行使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
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
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
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其它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