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为确保民航企业财产所有权,民航局行使下列职责:
考核企业的经营情况,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研究宏观经济调节办法,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国家与民航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定额;
根报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民航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规定由民航企业自己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决定或者批准民航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民航企业在境内的中外合资项目,境外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查民航企业购买、租赁飞机的申请,审批民航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设施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依照注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民航企业总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订民航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维护民航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民航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协调民航企业间在生产运营中的问题。
上述职责要按管理职能分工,具体落实到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