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在市场发生变化或经营性亏损严重时,民航企业可通过调整结构实行转产。但属民航主业性质的转产,需报民航局批准。机场必须在实现设备配置最低标准,保证航空运输生产、安全、服务正常的基础上,才可开展其它第三产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