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决定解散和破产的民航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