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作出修改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 (二)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修改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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