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