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