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二)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二)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