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出修改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三)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四) 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删去该条第二项中的“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第三项中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第四项中的“港口理货”。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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