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三)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