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