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发布机关 银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 第二条 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第三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 第九条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