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