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1年以上。

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

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