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

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