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