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