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