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