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2025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集团公司集中度风险管理,促进保险集团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保险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对集团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四条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 第二章 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及成员公司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实施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第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统筹指导主要成员公司集中度风险管理。保险集团主要成员公司建立健全自身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保障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要求在成员公司层面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根据本指引制定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及时修订。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第三章 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识别机制,明确集中度风险识别方法和管理要求,全面识别保险集团可能面临的集中度风险,细化集中度风险管理维度和颗粒度,准确反映保险集团集中…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计量机制,结合各类集中度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集中度风险计量方法,综合运用模型或非模型方法,基于财务损失、投资收益、经营稳定性等适用性角…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明确集团成员公司分级限额传导…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监测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监测职责分工、报告路径等管理规范,持续监测集中度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集中度风险事件,前瞻性分析潜在影响,及时…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对集中度指标设立预警值,建立集中度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预警职责分工、触发标准、排查管控、报告路径等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应急与缓释管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应急管理程序、风险缓释工具等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评估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至少每半年一次评估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在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等环节中,应充分利用压力测试工具,对不同压力情境下集中度风险影响、集中度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作用与共同影响进行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范围,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执行,评价集中度风险管理运行情况和效果。 第四章 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数据治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数据统计口径、信息来源、报送标准、时效规范等,组织和监督保险集团成员公司落实集中度风险数据治理要求,保…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建设集中度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实现集中度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等工作的系统化、线上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报告机制,明确集中度风险的报告路径、频率要求,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及管理情况,及时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纳入并表管理季度报表,并按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并表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集中度风险管理基本情况,集中度风险限额和管理政策程序等执行情况、集中度风险状况等。 第二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机制,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情况、风险状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 2. 集中度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