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2025年) 第四章 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报告机制,明确集中度风险的报告路径、频率要求,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及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