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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评估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至少每半年一次评估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

风险评估包括集中度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集中度风险状况、风险管理水平,以及管理优化措施或方案,评估结果作为保险集团经营决策和集中度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