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人数、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名: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应当详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职称、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过往担任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履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保险机构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且有必要引起股东、董事会和保险消费者注意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保险机构董事会或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时,在新的独立董事任职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免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三条 对独立董事的免职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免职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理由、独立董事的申辩和陈述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辞职、被免职或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其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被免职或被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