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