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保险机构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连续6年任期届满的独立董事,经保险机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可以作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再任期限不得超过3年。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连续任职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
连续6年任期届满的独立董事,经保险机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可以作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再任期限不得超过3年。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连续任职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