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且有必要引起股东、董事会和保险消费者注意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明。 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