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履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查程序。

对于非经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