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独立董事的免职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5天,保险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该独立董事,告知其免职理由和相应的权利。被提议免职的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表决前有权向会议做出申辩和陈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