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因独立性丧失且本人未主动提出辞职的,或者存在未尽勤勉义务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且本人未主动提出辞职的,股东、董事、监事可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交免职建议和事实证明材料,董事会应当对免职建议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被提议免职的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作出申辩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