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保险机构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提名;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监事会提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出资额或持股1/3以上股东,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当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