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辞职、被免职或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其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被免职或被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董事会任期内改选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审查和选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