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对其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明,并同时申请表决回避。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个人申明后,应当以会议决议方式对该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做出认定。董事会认定其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提出辞职。

自董事会做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独立董事申明和董事会认定结果。